法律援助的经费来源是法律援助机构的生命之源,没有资金支持,法律援助将不会成为一项事业,也不会对社会有所贡献。我国的法律援助资金来源是多元的,包括政府拨款、行业奉献、社会捐助。但是仅仅依靠上述资金来源无法支撑法律援助机构,也导致现在很多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给律师的报酬。早期的法律援助是一种慈善行为,被视为对穷人的恩赐,所以法律援助常常被认为是律师的一项慈善事业。但是事实上,法律援助是一个国家的责任,其将法律援助建立在律师的同情心上有很大的局限性和不稳定性,支付给法律援助律师相应的报酬才是律师更好的完成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在诉讼中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而未规定由其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又因为提供法律援助是减免律师费的,所以可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因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用,并将这些费用的一部分作为法律援助基金。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不仅增加了败诉方的违法成本,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也有利于保障法律援助律师的权益,更好的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建议国家在修订《法律援助条例》或制订《法律援助法》时增添此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