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选登】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监� 工作机制的建�
时间�2021-03-31
来源:省委会宣传联络�
民革齐齐哈尔市委会党员孙宝光反映:在中国特色廉政监察体系建设中,针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腐败开展的全方位防治与进行立体性的监察,是国家监察职能得以实现、廉政风气得已形成、司法昌明得以彰显的题中之意和关键环节。近年来,随着监察委员会系统的设立和司法责任制的强化与推行,司法廉政建设已经取得显著成绩。但在走好司法防腐工作的最后一公里阶段,防腐技术适用和制度升级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监察人员对司法工作的专业性掌握不足。对人民法院、人民监察院的司法工作人员而言,从事审判或检察工作则要求其不仅掌握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还要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和技巧。工作中的每一环节与程序,都要有相关的程序法与实体法作为依据。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其业务技能的擅长之处大多在监察工作领域,对庞杂的民事、刑事、行政、执行领域的专业性工作背景知识与操作经验可能不甚掌握,因此其监察工作开展过程中难免会因专业“盲区”而陷入困境。同时,司法工作人员基于长期从事案件处理的工作积累,具有相当丰富的反侦查意识和知识,通过其所从事的案件办理领域内的专业知识的运用发挥和程序性技术调整,往往能够实现“规避”法律责任的目的与预期�
二是司法职务犯罪的隐蔽性。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现实侦查工作中无从掌握的,当事人、案外人是否与办案人员之间发生过足以引发职务犯罪行为所必须前置性行为,亦或是系统内部人员是否对职务犯罪开展的侦查实施反作用力,均是监察人员无从掌握的�
三是监察工作开展的事后性。在司法职务犯罪的实施过程中,很多证据或证人的存在往往具有时限性,且部分证据不具有可以施以保全的属性。而针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该案件处理过程中的职务犯罪进行侦查,多数是在案件处理之后或该行为已形成且其相应效力已经显现之后进行开展,这便使侦查具有显著的事后性特征,不利于及时减少或避免职务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发生,也不利于针对实施职务违法行为的人员开展侦查及通过司法程序予以处理的所必须的证据的收集与保存�
为实现司法监察工作的质效提升,提出几点建议:
一要专项司法监察队伍的培养与建立。基于司法领域监察案件的高度专业性,在主司监察工作的监察委员会机构和人员配置中,应当注重针对司法机关贪腐、渎职开展专项监察的职业化队伍。作为专项从事司法监察的工作人员,不仅在精神层面上符合“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的标准,而且应当对人民法陀人民检察院的对口工作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必要的法律知识储备。关于该类人员的定向培养,可以借调、挂职锻炼等方式进行定向培养,其人员准入在公务员招考阶段可以严格限定为具有法律专业学习背景。而且可以从人民法陀人民检察院司法工作人员队伍中择优选拔,充实专项监察队伍。在机构设置上,可以单独成立司法监察专项部门,有针对性的开展司法腐败的侦查与预防工作�
二要实行多元主体参与的派驻与轮巡相结合的监察机制。由监察委员会与其他地区的人民法陀人民检察院、对应党委纪检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巡查小组,定期对不属于其所在辖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工作开展抽查、巡视工作,有利于进一步降低人情因素在监察工作的发挥的影响作用,有助于保障监察工作开展的公正性、客观性与实效性�
三要建立信息引导与整合机制。应当对廉政监察案件的信息的来源与办案的资源进行整合,建立廉政监察信息化平台,将纪检监察部门、监察委员会的办案平台与新闻媒体、互联网、各司法机关、信访部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等的线索信息实现互通共享。同时,有专员依照特定标准对现有信息进行筛查。并直接与银行、产权等机构进行信息联通,不仅有利于办理监察案件的效率,也有助于保障线索来源的广泛性。同时,发挥“大数据”科技优势,分析案件规律,依据行业特点和类案分析,挖掘关联案件和窝串案件�
备注�
该建议已由民革省委报送黑龙江省相关部门。全省民革各级组织和民革党员有什么好的意见建议,可以与民革省委调研部联系,我们将选取精品信息报送民革中央和全国政协,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参政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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