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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建言选登� 关于完善聘用制书记员司法责任制度的建�

时间�2020-06-02   来源:省委会宣传联络�
民革党员、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法学会会员孙宝光反映,在人民法院开展的司法工作中,从立案、审判到执行、信访,各个环节无不充斥着聘用制书记员的忙碌与汗水。但不容回避的是,由于来源不一、素质不齐、责任意识强弱有别以及工作能力的高低各异,在现实的审判实践环节中,因聘用制书记员的行为引发审判事故、信访与舆情事件的情形屡有发生。而现有司法责任制,大多强调针对员额法官或法官助理的管控与约束,致使对案件审理参与程度深刻的聘用制书记员长期游走于司法责任的制约之外,对其处分既无依据,也不具体,形成了问责形式化、追责虚无化的“怪诞”情彀�
       一是制度缺陷导致针对聘用制书记员司法追责的“无从谈起”。聘用制书记员的司法追责难的关键制度缺失,便在于此类人员系人民法院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接受的临时性劳务人员,其不具有公务员身份或相关法职。而人民法院内部的纪检部门、人事部门即使在发现此类人员的行为具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审判秘密等性质时,亦无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予以实施行政处分。即使对其实施警告,亦无惩戒之功效,并不影响其工资待遇等个人利益,也就不具有警戒、惩处的力度。当聘用制书记员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能够采取的措施只有解除与劳务派遣公司就该人员之间的合同关系,将该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单位基于其与被派遣的聘用制书记员均系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只能解除其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处分与追责便无从谈起�
       在实施过司法有责行为的聘用制书记员“一走了之”后,其行为在社会上产生的严重后果或引发的重大的审判事故所应负担的责任,均全部转移至办案法官或法官助理身上,这便有违“责罚一致”的公平理念;如无人负担该事故责任,则又有人民法院放任过错或存在监管不力之虞�
       二是人情牵连是聘用制书记员司法追责难的“现实拖累”。不容回避,部分法院出于人情或顾及整体司法形象的考量,在聘用制书记员即使存在司法有责行为,造成审判事故或不良影响的,也协助予以“掩过饰非”,或者以“辞退”为由,采取放任处理方式�
       另外,由于聘用制书记员缺乏身份认同而易产生心理不平衡,且其因长期辅助案件处理,对如何“规避”责任或“转移”“嫌疑”具有一定的经验,因此人民法院对其追责也存在一定的技术层面困难�
       为完善针对聘用制书记员的司法责任追究,提出几点建议:
       一、应健全聘用制书记员司法责任的追究形式。第一级追责形式为“扣罚工�+留职察看+损失赔偿”,此种追责适用于可挽回性损失,人民法院通过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对实施司法有责行为的聘用制书记员施以扣罚一定数额的工资作为处罚,对其行为引发的损害责令其给予一定赔偿,并在特定时期内进行留职察看,如在观察期内再次实施司法有责行为的,人民法院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之后不得再次应聘本院的临时工作岗位;第二级追责形式为“辞退+损失赔偿”,即聘用制书记员实施了具有一级评价标准的有责行为后,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司法公信力或当事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可挽回性损害的;第三级追责形式为“辞退+记入诚信档案”,便是在聘用制书记员实施的司法有责行为,性质恶劣、过错明显、后果严重的,人民法院不仅将该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同时将其过错信息记入征信评价系统,以“倒逼”方式推进聘用制书记员的守则与尽职。属于犯罪型司法有责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将案件线索移送侦查机关予以处理�
       二要完善追责措施的落实保障。应由纪检部门将处罚依据即处理结果予以公示,待公示期满并对现有处理结果均无异议后,交由人事部门具体落实。同时,纪检部门对人事部门的落实情况予以备案并实施监督,尽可能排除人情羁绊与关系牵连�
       三要实行参照复核程序。除实施犯罪型司法有责行为外,如有异议,聘用制书记员可就纪检部门对其实施的惩处程序即处理结果申请复核一次。纪检部门应按其请求予以复核,并在三日内将复核结果对受惩处人员予以告知。如被惩处人员申请辞职或予以辞退的,应由纪检部门会同该人员所从属法官共同对其保管的卷宗予以审核并接管,对其所持有的办公设备予以回收,其经手的案件处理工作与专人进行对接。如纪检部门在其工作交接过程中又发现其尚有其他司法有责行为的,则之前的处理结果予以撤销,重新核定该聘用制书记员应当负担的司法责任,最大限度避免聘用制书记员遇事“一走了之”现象的发生�
       四要实施聘用制书记员的司法责任豁免制度。聘用制书记员实施的事务性司法辅助行为,虽然与损害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或违反程序法的规定,但在主观上非基于过错(故意或过失),而是依据其辅助的法官明确指示,同时基于“违抗”指示不属于其有限事务性职务授权之必要的,不应当负担司法责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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